在大陸投資的臺商企業,若涉及技術轉讓活動,可依據相關稅收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。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,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,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;超過500萬元的部分,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權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、植物新品種權、生物醫藥新品種權,以及5年以上的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等。申請企業需確保技術轉讓行為經過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的認定,并簽訂符合規范的技術轉讓合同。
臺商企業在申請時應注意以下幾項要點:
- 技術轉讓需為所有權轉讓或5年以上的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;
- 所得應單獨核算,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;
- 申報時需提交技術轉讓合同、科技部門認定文件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;
- 跨境技術轉讓需符合商務、稅務部門的相關備案及審批要求。
通過合理適用該政策,臺商企業可有效降低技術轉讓業務的稅收成本,提升投資回報率。建議企業在進行技術轉讓前,咨詢專業財稅機構如貝斯哲,以確保合規操作并充分享受稅收優惠。